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 本學會最近活動訊息:無。如有任何活動訊息,會立即告知各位!

學會章程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章程  (民國91年0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警政法學研究,促進警政管理發展,提升警政服務品質,特成立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設立,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警政法學與警政法制之研究發展。 二、推動警政管理政策之研究發展。 三、推動公共安全與社會治安之研究發展。 四、介述外國警政法學、警政法制及管理政策。 五、提供警政教育訓練改進建議。 六、推動警政法學交流合作。 七、發行編印警政研究書刊。 八、參加警政研究會議。 九、提供會員警政法律諮詢服務。 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一般會員。 二、 贊助會員。 三、 學生會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對警政與公共安全研究具有研究興趣,贊同本會設立宗旨,由本會一般會員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議,認其確能並願意履行本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得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一、在大專院校講授警政或法律課程者。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或警察官者。 三、執行律師業務者。 四、公務人員高(特)考考試及格,從事警政或法制工作者。 五、從事警政法學與社會治安研究者。 六、其他在警政法學理論或實務著有成就者。
第八條
凡贊助本會相當金額之捐款,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有關一般會員之規定。 前項贊助會員捐款之最低數額,及贊助會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另行訂定之。
第九條
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由本會一般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於在學期間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準用有關一般會員之規定。 學生會員於離校滿一年者,其學生會員資格消滅。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發言權。 四、享有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於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規章、決議之義務。 二、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並經催繳二次,仍不繳納;或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大會者,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並得建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但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完納應繳之費用者,准予復權。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及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行為嚴重妨害本會會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建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
第十三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暨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第八款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定之:票數相同,而有定其先後之必要者,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秘書長等工作人員之聘免案。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其末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秘書長及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本會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應以集會方式辦理外,得以視訊方式辦理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學生會員免繳入會費,惟學生會員於取得一般會員資格時,仍應補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每年應繳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學生會員為新臺幣參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目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1年9月27日台內社字第091003609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編製
學會電話:03-3273730,電子郵件: acpr.taiwan@gmail.com
學會名稱:中華警政研究學會,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56號 (中央警察大學)
Copyright © 2018 Association of Chinese Police Research, Taiwan.